
日期:2013-11-1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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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等級雖有別,法定義務不能免
張老先生在敬老院洗澡時,不小心摔倒致身體大面積燙傷,后不治身亡。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項經濟損失20余萬元。院方辯稱,張老先生進院時簽訂的是“自理級別”的合同,洗澡并不是雙方約定服務項目,不應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敬老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張老先生的家屬各項經濟損失8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納相關人員入住其處,安排并提供吃、住、護理等服務,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因此,敬老院應負有對入住人員在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養(yǎng)老服務合同的“級別”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義務的條件。
護理義務未到位,敬老院部分擔責
80歲高齡的王老伯與敬老院簽訂老人入住協議書。協議約定護理級別為全護。一天凌晨,王老伯單獨上廁所時意外摔倒,導致骨折。后在保守治療中病情惡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死者家屬各類損失2.85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本案中,王老伯自愿入住養(yǎng)老,接受全護的護理服務。敬老院應提供攙扶上廁所、防止老人摔傷等與全護理級別相對應的護理服務。但王老伯獨自上廁所時摔倒,在沒有證據表明老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完全能夠認定敬老院未盡到相應的護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谏鲜鍪聦崳ㄔ鹤罱K確定敬老院對死者家屬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5%。
“發(fā)生意外概不負責”的約定無效
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來自父親所在的敬老院的電話,稱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殺身亡。何女士認為敬老院應該對此事負責,遂將其告上法庭。敬老院辯稱,這是老人的自殺行為,屬于意外事件,在雙方的服務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不對該類事件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經審理,法院判決敬老院賠償原告人民幣2.9萬元。
這是一起以格式條款方式免除自身責任的服務合同糾紛。事實上,合同法為格式條款的制定設立了禁止性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法還特別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本案中“發(fā)生意外概不負責”的格式條款,顯然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和法律規(guī)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是無效的,不能成為敬老院的免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