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10-07-2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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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齡化社會快速變遷,引發(fā)社會新的需求與問題,成為臺灣社會關注的焦點。2010年6月底,基隆市和高雄市先后出臺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標準”和“高雄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及獎勵辦法”(以下統(tǒng)稱“老人福利法”)對經濟安全、生活服務及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等方面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
提升福利機構監(jiān)管
臺灣的“老人福利法”倡導政府和民間資源興建老年福利機構。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及主管機關應公告規(guī)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以確保入住者權益并減少消費糾紛,明訂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入住老人之權益。
鑒于目前臺灣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參差不齊,為加強督導公私立老人安養(yǎng)及長期照顧機構之管理,基隆市于2010年6月明定“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標準”,高雄市也于2010年6月出臺“高雄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鑒及獎勵辦法”,規(guī)定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一次機構評鑒,每一機構每三年至少應接受一次評鑒,評鑒項目包括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生活照顧及專業(yè)服務、環(huán)境設施及安全維護、權益保障、改進及創(chuàng)新措施等。評鑒結果分為優(yōu)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機構經評鑒為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機關表揚及核發(fā)獎狀(杯、牌),并酌給獎勵金且可以優(yōu)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托辦理業(yè)務,評鑒結果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令其限期改善,期限屆滿時予以復評。復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將被停止其政府補助或委托辦理業(yè)務。
“老人福利法”規(guī)定的內容還有: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yè)做任何不當?shù)男麄?。老人福利機構還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系,書面契約的格式、內容需采用要式格式合同。老人福利機構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的擔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并對捐贈實行??顚S们沂褂猛该鞴_,老人福利機構所提供之機構式服務免征營業(yè)稅。
強化經濟安全保障
“老人福利法”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平,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撫養(yǎng)的老人,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的,規(guī)定由相關機關直接提供經濟援助,這些經濟安全措施包括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等方式。
同時還規(guī)定對中低收入老人提供特別照顧津貼。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臺灣制定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fā)給辦法”,對需要接受長期照顧服務的失能老人,按照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被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雇用看護、未領有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的,將對老人的失能程度進行專業(yè)評估,若老人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則補助家庭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新臺幣5千元,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
臺灣加強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對于心神喪失或精神障礙老人,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治產宣告,維護老人財產,鼓勵老人財產信托,促進老人經濟安全。
隨著臺灣傳統(tǒng)家庭價值的式微,老人經濟安全與贍養(yǎng)照護責任逐漸由機構或政府所取代。臺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老人的經濟安全、詳盡的生活照顧與老年人服務,但是給錢的津貼措施服務,并不能根本保障老年經濟安全,亦無法確保老人得到應有的福利服務。臺灣未來老人福利政策除應繼續(xù)推動老人經濟安全,更應注重加強長期照護及贍養(yǎng)制度的建構。因此臺灣除了重整傳統(tǒng)家庭的價值外,并應盡速推動民眾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的經濟安全、規(guī)劃長期照護制度以滿足老人的健康需求并落實其它贍養(yǎng)服務。